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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的通知
作者:人社局    文章来源:企业养老保险中心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4-10-29

豫人社养老[2014]68号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有关参保单位:

2009年以来,我省先后印发了《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若干政策问题的处理意见》(豫劳社养老〔2009〕5号)、《关于将原“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的通知》(豫人社养老〔2010〕11号)等一系列文件,将符合条件的漏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基本解决。

为促进正常参保和及时足额缴费,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要求,经研究,省厅年初在印发2014年全省养老保险工作要点时已经明确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执行期限至2014年12月31日止。请各地按照既定工作安排,认真做好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收尾工作,要继续坚持政策标准,不得随意扩大参保范围。从2015年1月1日起豫劳社养老〔2009〕5号、豫人社养老〔2010〕11号文件停止执行,各地不得再按照这两个文件办理参保手续。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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